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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服务外包发展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西安服务外包发展协会,英文名称为Xi’an Service Outsourcing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第二条 西安服务外包发展协会由西安市服务外包领域有代表性的人士、企业和团体自愿组成,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的、非营利性专业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西安服务外包发展规划,参照国际惯例,努力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增进会员企业各方、会员和政府有关机构以及会员之间的联系、了解与合作;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促进会员在西安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西安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作为协会业务主管单位、西安市民政局作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对协会进行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陕西省西安市环城南路中段68号西安外贸大厦6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西安服务外包发展协会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陕西省、西安市服务外包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介西安市服务外包方面的投资环境和发展情况;
(二)组织会员企业进行交流,探讨依法经营、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改善劳动保护以及投资各方执行合同、合作共事等方面的做法和经验,增强企业的自我保护、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机制,表彰先进,相互交流,共同发展;
(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调查了解会员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接受会员的投诉,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四)举办适合会员需要的各种培训班、讲习班、研讨会、讲座等,提高会员企业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五)编辑出版会讯、会刊、信息数据,维护、更新网站,受理会员和投资者的咨询、代理,为会员和投资者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
(六)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国内外服务外包推介及考察活动,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七)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授权和委托,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反风险投诉等事宜和调解会员企业之间的商事纠纷;
(八)组织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增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与合作;
(九)办理政府主管部门和会员的委托事项;
(十)开展同国内外有关服务外包知名企业、团体和机构的友好往来,促进西安与国内外地区在发展服务外包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西安服务外包发展协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两种类型。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从事业务必须与服务外包产业有关,并在本领域中具有一定影响;
(四)能够在本协会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对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要求协会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六)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支持协会开展工作;
(四)提供协会所需的各种统计数据和资料;
(五)根据会员大会表决结果缴纳会费;
(六)承担协会所分配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西安服务外包发展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中止事宜;
(五)决定协会工作方针、任务和规划;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推举协会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三)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聘请特邀顾问;
(五)审议并批准会长的工作报告;
(六)审定年度财务计划、收支决算;
(七)决定工作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
(八)决定吸收会员和撤销会员资格;
(九)召集定期的或临时的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方面具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组织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西安服务外包发展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对内领导会务,对外代表协会签署协议和有关文件。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你读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将协会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会长、副会长汇报,并向会员通报;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协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下设会员部、政策法规部、联络培训部、公共信息部、投资促进部。会员部主要负责会员的发展管理、会费收缴,以及组织开展各种会员活动等;政策法规部主要负责研究政策法规、产业发展,编辑出版会刊工作;联络培训部主要负责与国家商务部外资司、市委市政府及市服务外包基地城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络协调,开展相关培训、引进高端人才等工作;公共信息部主要负责服务外包门户网站建设,为会员和投资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等工作;投资促进部主要负责组织会员和会员企业参加国内外服务外包推介及考察活动,开展对外宣传,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协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可成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分会。专业委员会和分会的成立,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在社团管理部门登记。
第二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分会在协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领导人选通过民主协商,经协会批准委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西安服务外包发展协会财务独立,拥有自己的财产。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设立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服务收入;
(三)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数据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西安服务外包发展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西安服务外包发展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西安市的服务外包产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西安服务外包发展协会可向长期热心从事促进西安服务外包发展的国内外知名人士授予“西安服务外包发展协会荣誉会员”称号,并由会长签发证书。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西安服务外包发展协会2007年7月日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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