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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各相关部门,各开发区及区县发改委: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规范执行产业政策的行政行为,通过对鼓励类产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发展先进生产力,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限制和淘汰落后生产力,从而切实推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根据《陕西省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确认暂行办法》(原陕经贸发[2002]344号),为了使我市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经请示委领导同意,从2007年起,由各开发区及区县发改委对各自辖区的企业进行全面摸底调研,对属于区县辖区内投资的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采取主动服务的原则,帮助指导其办理税收优惠申报手续。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鼓励类产业企业申报范围及实施标准
(一)在2010年以前,对在我市范围内投资的,以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的70%的内资企业,实行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在2010年以前,对在我市范围内投资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五大类基础产业,且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的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按15%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后减半执行。
二、申请企业需提交的申报资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
(二)西安市“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申报税收优惠确认登记表(见附表)。
(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企业设立的文件和许可证。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
(六)税务登记证。
(七)银行的开户许可证。
(八)申请确认企业上年度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并证明享受优惠政策的产业收入在企业总收入中占70%以上。
三、初审复审工作程序
(一)由企业按税源隶属关系向所在地开发区或区县发改委提出申请,每月月初由开发区或区县发改委向市发改委集中上报一次;
(二)每月中旬由市发改委集中对接到的企业申请资料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系列文件进行初审确认,每月下旬由市发改委向省发改委提出确认报告;
(三)由省发改委复审核实后出具《国家鼓励类目录企业确认函》。
四、初审确认要求
关于申报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申请资料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翔实性由各开发区及区县发改委负责审核;关于对需要现场考察或抽查的企业,由市发改委产业政策处负责通知开发区或区县发改委。享受西部开发有关政策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的初审意义是让企业充分享受到国家政策优惠。考察目的主要是使国家西部开发政策真正发挥作用,同时防止骗取国家税收优惠。
五、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第40号令);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
六、关于年审 每年年审一次,不搞终身制。
七、确认中违规处罚
(一)弄虚作假、骗取确认的,一经发现,由省发改委撤销确认,并追究有关领导及工作人员责任。同时由税务机关追交不应减免的税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国家工作人员伙同申请单位骗取确认的,在处理申请单位的同时,按情节给国家工作人员处分。
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申请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具体由产业政策处办理,请各开发区及区县发改委尽快确定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并将联系方式报产业政策处。
联系人:市发改委产业政策处
电话:87296685 传真:87214132
西安市“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申报税收优惠确认登记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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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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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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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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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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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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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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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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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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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总收入 |
(万元) |
联系人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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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收入 |
(万元) |
上年所得税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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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要经营范围及所属产业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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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确认的主营业务及其在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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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确认的产品技术水平(可附鉴定书、专利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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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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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发改委产业政策处联系电话:87296685 传真:8721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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