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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西安市国有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告
时间:2008-2-13 9:30:25 来源: 作者: 编辑: 访问次数: 关闭

市政告字〔2007〕3号 2007年3月2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陕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等法律和法规,西安市国有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已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为加强地价管理,规范本市土地价格体系,引导土地市场健康发展,促进土地的优化利用,保障国有土地资产的合理收益,现将西安市中心市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重新公布,并说明如下:
    一、基准地价是指同一土地级别内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区域性平均价格,是政府公布的土地市场指导性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及企业改制的宗地地价评估按国家《城镇土地估价规程》采用市场比较法、剩余法、收益还原法、成本逼近法等技术方法,同时可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进行评估。
    三、在基准地价应用中,尤其是在新增建设用地的出让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充分考虑国家当前土地宏观调控有关政策,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新标准等,合理确定供地价格。
    四、本基准地价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00年8月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执行的国有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同时废止。
    五、本基准地价具体应用问题由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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